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戴端光与姚传友、方云峰、姚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端光,姚传友,方云峰,姚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戴端光,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传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云峰,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姚旭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戴端光与被告姚传友、方云峰、姚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端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衍卫、被告方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传友、姚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端光诉称:原告系经营成品柴油的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2月中旬开始至2013年1月17日,第一被告家庭购置的三台重型运输货车便在原告处加油,截止到2013年1月17日共加油40多万元,第一被告除给付了部分资金外,下欠240390元不能支付。原告曾于2013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欠款。由于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原件,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同时判决“如其有新的证据即欠条原件,可另行主张其权利”。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原告持有证据原件,故要求第一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40390元,并承担该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违约金的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加50%计算);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被告姚传友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方云峰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姚旭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戴端光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繁昌县繁阳镇戴店村,经营范围为柴油零售。姚传友与方云峰于2010年9月21日办理补结婚登记,2013年2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姚旭东系姚传友、方云峰之子。2012年7月16日姚传友欠戴端光人民币229650元,事由为加油款。2013年元月17日姚传友欠50740元,车号为34271,事由为加油。合计280390元。后被告姚传友归还了部分欠款,尚欠24039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在被告姚传友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姚传友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述欠款发生在被告姚传友、方云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姚传友、方云峰共同归还。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欠款为被告姚旭东所欠,故对原告要求姚旭东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传友、方云峰归还原告戴端光欠款人民币2403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戴端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6元(原告已预交2453元)由被告姚传友、方云峰共同承担。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由被告姚传友、方云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有才人民陪审员  俞 芳人民陪审员  蔡庆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