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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晓文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文,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付晓文,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号。注册号610100100022170。法定代表人张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付晓文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与青海鑫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330K隔离开关及组合电器供货合同》、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与青海鑫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因青海鑫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青海省湟中县,居间合同履行地应在青海省湟中县,由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95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