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耀强与陈来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强,陈来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陈耀强。被告陈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强与被告陈来富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来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强撤回对被告陈来富的起诉。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