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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耀强与陈来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强,陈来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陈耀强。被告陈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强与被告陈来富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来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强撤回对被告陈来富的起诉。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