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二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陶庭合与吕礼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庭合,吕礼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庭合。委托代理人:陈万宝,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琳,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礼权。上诉人陶庭合因与被上诉人吕礼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暂住证及居住证的复印件,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昆山市,一审法院应当核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即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借人所在地为吕礼权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陶庭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