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方心奇与叶建明、陈文燕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心奇,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69号原告:方心奇。被告:叶建明。被告:陈文燕。被告:王有娣。被告:王云娣。被告:王若珉。被告:郑利文。被告:姜平。被告:徐南方。被告:鲁向阳。原告方心奇诉被告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心奇,被告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鲁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建明、徐南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3月25日,王有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用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30日归还,月利息7500元,该借款由九被告提供担保。为此王有建与九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逾期后,王有建与九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一、九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九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各1份(均为原件),拟证明王有建向原告借款并由九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姜平、鲁向阳答辩称:王有建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情况属实,对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出的150000元利息有异议。被告郑利文答辩称:原告曾打电话跟郑利文说过,王有建支付利息一直至2013年5月底。但是王有建具体支付了多少利息,担保人不清楚。被告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鲁向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叶建明、徐南方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鲁向阳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为有效证据,依法异议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5日,王有建向原告方心奇借款500000元,由被告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提供担保,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利息每月7500元。由被告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鲁向阳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王有建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底,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自愿为他人债务向原告方心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本案对共同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保证人之间按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心奇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负担。原告方心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叶建明、陈文燕、王有娣、王云娣、王若珉、郑利文、姜平、徐南方、鲁向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020291299001721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