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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欧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彭某,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欧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4年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宏宇人民陪审员  续留良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