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堰岗社,组织机构代码79587113-2。法定代表人姚生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盐水溪28号。法定代表人金世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