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丁平、王丽芬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丁平,王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执审字第10号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顺鸿,男。被执行人王丁平,农民,农业户口。被执行人王丽芬,农民,农业户口。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5日以被执行人王丁平、王丽芬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东人口征决字(2013)第029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王丁平、王丽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952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字(2013)第029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丁平、王丽芬,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字(2013)第0297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王丁平、王丽芬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丁平、王丽芬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东人口征决字(2013)第029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9522元及至2013年11月7日止的滞纳金人民币139元,合计人民币69661元的义务。三、被执行人王丁平、王丽芬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黄长泉审 判 员 徐旭曦代理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