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谭玉兵与张立文、吕复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兵,张立文,吕复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谭玉兵,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立文,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居住地不详。被告:吕复美,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现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谭玉兵诉张立文、吕复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张立文、吕复美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谭玉兵也无法提交张立文、吕复美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