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海英、黄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黄海英,黄伏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操亚莉。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英,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黄伏虎,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英、黄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给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审判员 钱 贵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爱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