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翔与被执行人王志祥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王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王翔被执行人:王志祥王翔诉王志祥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2013)雨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旭干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