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执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太洪、陈世杰、张崇群等436名员工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4016号申请执行人罗太洪、陈世杰、张崇群等436名员工。被执行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太洪、陈世杰、张崇群等436名员工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3)第14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支付436名企业职工4048159元(详见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2013年8、9、10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至期,因被告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太洪、陈世杰、张崇群等436名员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48159元,执行费428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查明,因拖欠货款、银行贷款、工人工资等债务,除本案外,被执行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被多个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22日,申请人海宁索福箱包拉链有限公司、海宁扬帆箱包五金有限公司、海宁市强辉五金压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1月24日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2014年2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上述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以上事实,有本院多个申请执行案件、本院(2014)吴江商破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执行阶段,申请人海宁索福箱包拉链有限公司、海宁扬帆箱包五金有限公司、海宁市强辉五金压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罗太洪等436名员工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工资债权,且工人工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处置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或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3)第1488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庾勤泉代理审判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