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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毕某与徐某某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42年12月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毕某依据本院的(2012)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毕某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毕某撤回申请执行。二、终结本院(2012)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