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毕某与徐某某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42年12月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毕某依据本院的(2012)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毕某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毕某撤回申请执行。二、终结本院(2012)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