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郝明星、王艳诉陆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星,王艳,陆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郝明星,委托代理人韦连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艳,委托代理人韦连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兴,本院在审理郝明星、王艳诉陆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郝明星、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星、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柏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