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宋家中与唐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中,唐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宋家中,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冉启福,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华,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邓作奎,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中与被告唐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家中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家中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家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宋家中负担。审判员 范宜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