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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民一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宝山与钟玉飞、李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玉飞,李秀,李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一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玉飞,男,农民,住阳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女,农民,住址,系上诉人钟玉飞之妻。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山,男,住乐陵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鲍荣军、刘根,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玉飞、李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玉飞、李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树智、被上诉人李宝山的委托代理人鲍荣军和刘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国丰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刁元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