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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姚吉强、杨传霞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吉强,杨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字第63号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付崇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华,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姚吉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农民。被执行人杨传霞,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农民。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1日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8日以被执行人姚吉强、杨传霞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东费征决字(2013)71-1、7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164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3)71-1、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3年6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姚吉强、杨传霞。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3)71-1、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姚吉强、杨传霞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3)71-1、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于2014年4月16日前交款61648元及滞纳金。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92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郭 伟陪审员 沈科强陪审员 卢 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