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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陈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11号电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4046-9。负责人何大明,副总经理。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伯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京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