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何文庆与陈明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庆,陈明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25号原告:何文庆。委托代理人:丁华强,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芽。原告何文庆与被告陈明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何文庆的委托代理人丁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文庆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8月10日补出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何文庆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借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明芽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借条符合证据三性,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归还借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文庆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明芽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