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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高某,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建民,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