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高某,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建民,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