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辉行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学锋、宋希珍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学锋,宋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辉行执字第198号申请人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景强,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赵学锋,农民。被执行人宋希珍,农民,系赵学锋之妻。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学锋、宋希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人口征字(2013)18-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3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辉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3年12月5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学锋、宋希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63000元,承担执行费179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暂无法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