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秦世斌、秦玉勇、禹城忠斌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秦世斌,秦玉勇,禹城忠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56岁,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秦世斌,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秦玉勇,男,33岁,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忠斌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晓光与被执行人禹城忠斌纺织有限公司、秦世斌、秦玉勇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即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秦玉勇名下的鲁NXXX**号帕萨特轿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秦玉勇名下的鲁NXXX**号帕萨特轿车。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