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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聊城天龙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天龙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天龙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华宇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强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国金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的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和鲁P×××××、鲁P×××××两部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