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黄英权申请执行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亮,李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亮。被执行人李晓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莉已将案件款1440元及执行费5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6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