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伍红艳与庞志辉、武妙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红艳,庞志辉,武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伍红艳,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庞志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武妙立,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伍红艳与庞志辉、武妙立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庞志辉、武妙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志辉、武妙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志辉、武妙立存款106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