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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希满与台安县博达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满,台安县博达化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李希满,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被告:台安县博达化工厂。住所地:鞍羊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绍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希满诉被告博达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希满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安县博达化工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希满撤回对被告台安县博达化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希满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伯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