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长 牛江凌陪审员 刘 薇陪审员 李君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