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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上汉与陈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上汉,陈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陈上汉,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明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上汉诉被告陈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起诉时应起诉被告福建鼎鑫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而误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明生作为被告,而本案承担的诉讼主体应是福建鼎鑫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上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上汉负担。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