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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岩与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岩,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胡春林,文玉山,李国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孙岩,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燕,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胡春林,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胡春林,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文玉山,男,汉族,1952年4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李国庆,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孙岩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胡春林、文玉山、李国庆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胡春林、文玉山、李国庆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