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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蔡某与井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农民。被执行人:井某,农民。本院在执行蔡某申请执行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蔡某申请执行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