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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山拓展汽配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广东中山拓展汽配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阚成。被告广东中山拓展汽配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山拓展汽配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佘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