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李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李元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陈建军,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元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李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自行协商处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