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洪初与周根龙、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初,周根龙,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王洪初。委托代理人:徐晓丽。被告:周根龙。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杭岭。委托代理人:黄子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初与被告周根龙、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颜虹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