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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彭孝吉与自贡市高新区应然家政服务部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孝吉,自贡市高新区应然家政服务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一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孝吉,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先国,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高新区应然家政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绿盛社区居委会*组**栋*单元*号。业主严一鸣,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彭孝吉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孝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孝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孝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孝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谦代理审判员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陈 品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