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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肖新滨与潘忠友、蒋汶池、胡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新滨,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肖新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汶池,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被告人蒋汶池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蒋帆,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云,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胡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国生,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忠友,男,1994年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潘友忠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新滨、被告人蒋汶池及其辩护人蒋帆、被告人胡云及其辩护人刘国生、被告人潘忠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底,被告人肖新滨购买“中辉国际”网站后,私自将网站链接到“重庆时时彩”网站,进行虚假彩票买卖。期间,被告人肖新滨招募了被告人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QQ群诱骗网友到“中辉国际”网站购买彩票。2013年6月30日被害人丁某被骗至该网站购买虚假彩票,被告人肖新滨等六人利用虚构中奖信息返还少量奖金等方法,诱骗丁某多次进行投注,至同年7月11日,被害人丁某被骗共计人民币249459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证人莫某、庞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及同案犯唐润盛、唐梓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被告人蒋汶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蒋汶池以诈骗罪定性不合适,应认定为赌博罪;2、本案起领导、组织作用的是肖新滨,蒋汶池、胡云等人应属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对赃款进行扣押。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汶池缓刑。被告人胡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该是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胡云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3、四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较好,当庭予以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6、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丁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云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底,被告人肖新滨购买“中辉国际”网站,同时将该网站链接到“重庆时时彩”网站,在未经“重庆时时彩”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虚假彩票买卖。期间,被告人肖新滨招募了被告人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和唐润盛(另案处理)、唐梓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交流群诱骗网友到“中辉国际”网站购买彩票。在玩家将款打进被告人肖新滨个人注册的支付宝或网上银行账号后,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等人采用虚构中奖信息返还少量奖金、拖延支付大额奖金的方法,诱使玩家多次进行投注,直至玩家将奖金全部输完。2013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1日,被害人丁某被骗至该网站,先后共支付人民币295059元购买虚假彩票,被告人肖新滨等人返还其奖金45600元,骗取丁某人民币249459元。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胡云、潘忠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17日,被告人蒋汶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23日,被告人肖新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及其同案犯唐润盛、唐梓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3、证人莫某、庞某的证言;4、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扣押清单,被害人丁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四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异地羁押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新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判决前先行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关于被告人蒋汶池、胡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汶池、胡云、潘忠友在被告人肖新斌的组织指挥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蒋汶池充当网站客服,负责回答玩家提问和返还奖金,被告人胡云充当网站QQ群辅导员,负责维持群内秩序和教玩家如何购买彩票,被告人潘忠友充当QQ群指导员,负责教玩家如何操作,三被告人均为主要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但上述三被告人相对被告人肖新斌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汶池、胡云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蒋汶池、胡云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蒋汶池、胡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蒋汶池、胡云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新滨等人利用彩票买卖的形式占有他人财物,固然具有赌博的外部特征,但是其进行的彩票买卖只是虚构事实,诱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手段,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故被告人蒋汶池、胡云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新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蒋汶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五千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潘忠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新滨、蒋汶池、胡云、潘忠友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芳人民陪审员  黄烈隆人民陪审员  方想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冯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