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谭×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1,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民初字第376号原告谭×1,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振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委托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原告谭×1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1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振柏,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1诉称:我与高×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谭×2。我与高×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7月至今,我们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要求与高×离婚;双方所生之子谭×2由我自行抚养。被告高×辩称:我们夫妻的感情较好,因家庭生活琐事确实出现矛盾,但并没有经常争吵。在生活中,我可能言辞刻薄,伤害到谭×1,今后我一定加以注意,改正过错,搞好夫妻关系,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谭×1与高×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9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2年8月28日生育一子谭×2。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7月至今,谭×1未在家中居住,期间双方没有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予以处理。在庭审中,对家庭矛盾的产生,双方均能够认识自身存在的过错。上述事实,有谭×1、徐振柏、高×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谭×1与高×结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了解,妥善处理问题,增进夫妻感情。谭×1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谭×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谭×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