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瞿楼与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郎有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谢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瞿楼,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黄益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787号原告刘瞿楼,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振宜,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森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建超,安徽省颍上县汤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庆庆,系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孙延旗,总经理。被告黄益忠,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刘瞿楼与被告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郎有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谢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杜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工作变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吴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邱卫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后原告刘瞿楼申请追加黄益忠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有发、谢文国的起诉。审理中,原告刘瞿楼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瞿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3812元,由原告刘瞿楼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人民陪审员 邱卫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