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明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乔某某,女,1986年12月22月生,汉族,明光市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乔某某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乔某某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能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