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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108房间。法定代表人高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820号卓信大厦1406室。法定代表人KANGHUA(康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易珍春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