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戴某甲、李某甲等非法拘禁罪,李栋梁聚众斗殴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再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3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文兵。辩护人陈晓冬。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8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潘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7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温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31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原审被害人李某辰的损伤程度应当认定为重伤,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聚众斗殴罪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的量刑畸轻,建议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1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3)温永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武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及其辩护人马文兵、陈晓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事实2011年1月17日下午,被害人麻某在永嘉县岩头镇苍坡村坐庄以“押宝”方式进行赌博,被害人金有某“理手”。原审被告人戴某甲在赌博时输钱,发现麻某在赌博时“出老千”作弊,并从麻某的身上搜出一只遥控器。在场参赌的人员认为金某乙是麻某的同伙,殴打了麻某和金某乙。为讨要赌债,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潘某、李栋梁和“胖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威胁、殴打的方式分别强行将麻某、金某乙带至岩头镇陈家坪村和岙底村附近的山上,并逼其拿出钱了结此事。麻某、金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达3个小时左右。后因有人报警,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潘某、李某甲、李栋梁等人才分别让麻某、金某乙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麻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损伤程度无法认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李栋梁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聚众斗殴事实2012年1月22日晚上,被害人吕某、李某巳(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永嘉县岩头镇苍坡村一亭子里在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摆的赌场准备赌博时,与李修勇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等人认为吕某、李某巳是到赌场里捣乱,便持斧头追砍吕某、李某巳,李某乙持枪威胁,但被人劝开。后吕某、李某巳回到岩头镇方岙村家中认为自己被打不肯,吕某、李某巳分别持刀和斧头来到苍坡村溪门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徐康强、李周鑫(另案处理)等人持斧头互殴。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等人持斧头将吕某、李某巳及在场的李某辰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吕某、李某午多次通知,拒绝鉴定。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潘某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又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又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对李栋梁所犯非法拘禁罪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结合原审被告人戴某甲能自愿认罪及原审被告人潘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所犯非法拘禁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潘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审辩护人杨跃枢、潘海涛提出被害人麻永某有过错的意见。原审认为,本案的非法拘禁系原审被告人戴某甲等人认为被害人麻某在赌博中“出老千”而引起,仅能说明本案的起因,不能认定麻某存有过错,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审各辩护人分别提出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原审认为,本案系赌博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认为对各原审被告人均不宜适用缓刑,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李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原审被告人戴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3)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4)原审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再审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基于部分事实发生变化,对起诉的内容作出部分变更。由于被害人李某辰损伤程度由轻伤变为重伤,而重伤与之前被殴打致伤有因果关系,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等人殴打李某辰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原起诉书其余指控内容维持不变。原审被告人李栋梁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斗殴,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对原判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罪服判。辩护人马文兵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一些证人证言存在虚假成分、不客观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辩护人陈晓冬提出,对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构成自首,希望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李栋梁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再审查明,(一)非法拘禁事实2011年1月17日下午,被害人麻某在永嘉县岩头镇苍坡村坐庄以“押宝”方式某,被害人金有某“理手”。原审被告人戴某甲在赌博时输钱,认为麻某在赌博时“出老千”作弊,并从麻某的身上搜出一只遥控器,在场参赌的人员殴打了麻某和金某乙。为此,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李某甲、潘某等人利用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行将麻某带至岩头镇陈家坪村附近的山上,原审被告人李栋梁、“胖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行将金某乙带至岩头镇岙底村附近的山上,并逼麻某、金某乙拿出钱了结此事。麻某、金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达3个小时左右。后因有人报警,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潘某、李某甲、李栋梁等人才分别让麻某、金某乙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乙系钝器伤致左下肢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²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麻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损伤程度无法认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李栋梁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李某甲、李栋梁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麻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1月17日下午,自己到岩头镇苍坡村赌博,后开始做庄,自己看见金某乙也在赌博的场地,就叫金某乙帮自己打理手,是以“做宝”的形式进行赌博,自己开始做庄后就一直输,有个叫戴某甲的也在赌博,他在旁边押,他的钱输了,就说自己“出老千”,抓住自己的衣服,在自己身上搜出了一个“遥控”,自己被搜出“遥控”后,边上的四、五个人就扑上来打自己,自己被戴某甲拉住,戴某甲叫边上的人不要打,当时自己被打的时候,金某乙过来叫他们不要打,后来金某乙也被打了,接着戴某甲将自己拉出来,与戴某甲一起的有一个叫“修望”、一个叫李某甲、还有一个男的跟在后面。自己被戴某甲带出来的时候,金某乙还在被人打,他们将自己拉到戴某甲的车上,自己到车上的时候看到副驾驶座上有个女的坐着,然后戴某甲他们就开车将自己往苍坡村后面的山上带,车开到半山腰的时候停了下来,在车上李某甲打了自己一巴掌,叫自己还不快点拿钱过来把事情处理了。没过一会儿,“阿友”、“吾新”等十来人开了另一辆车上来,他们叫自己打电话给与自己串通起来“做宝出老千”的人,可是自己没有“出老千”,就没有打电话,正好此时金某乙的儿子打电话过来说不放人就报警,这样“阿友”就把自己的手机拿去砸了,还要拿石头打自己,但被戴某甲拉住,石头没有打到自己,“阿友”就用拳头在自己的头上打了两拳。自己被打后,戴某甲他们又开车将自己往山上带,“阿友”、“吾新”他们那些人就下山了,自己被戴某甲他们带到山上后,那一起上来的一男一女开车走了,最后自己与戴某甲、“修望”、李某甲四人在山上呆了大概半小时左右。后来看到警车开上来,而且自己跟他们说:“如果不放我走的话,事情闹大了你也麻烦。”这样戴某甲他们害怕起来就将自己放了,戴某甲他们也就走了。自己大概在下午3时多被带出来,到下午5时多戴某甲才放自己走,戴某甲、“修望”、李某甲将自己带到山上不让自己离开,要自己拿钱出来把事情处理了。2、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1月17日下午,自己到岩头镇苍坡村一赌场里玩,到那里后,看见一个叫麻某的朋友正在做庄,他自己忙不过来,然后就叫自己开庄的时候帮他把散在桌子上的钱理起来。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一个叫“建国”的人怀疑麻某在“弹牛筋”(指出老千)。建国到里面麻某“做宝”的房间里从麻某身上搜到“牛筋”(指做弊器),起先是建国一个人进去的,后面又进去好几个人,自己当时在大院里,他们一帮人就把麻某从里面拉出来,其中有一个叫李栋梁的出来时看见自己就向自己过来,说自己和麻某是一伙的,要自己赔2万块钱给他,自己说只是帮麻某整理一下钱,和麻某不是一伙的。李栋梁不信,然后就打自己。麻某当时已经被建国一帮人带往岙底村。李栋梁抓住自己的衣襟带头和一帮人一起要把自己也带往岙底村,在从苍坡村里出来去岙底村的路上,自己说这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没有参与“弹牛筋”,李栋梁硬是带自己去岙底村,自己不走他还在路边抓了一块石头,威胁自己不走的话就用石头砸死自己,自己害怕他打就走了,李栋梁把石头给扔掉了,但是在路上经常打自己的头催自己快点走,自己快出苍坡村的时候,突然走在前面的一个人在路边拿了一木棒就来打自己的左边小腿,说要自己赔钱给他,自己被打了六七下,那个人才停下来,后自己跟他们继续往岙底村方向走,快要到岙底村时,开来一辆轿车,这帮人要自己上车,上了车准备往山上带,后来他们中有人接了电话说有警车往我们这个方向开过来,他们害怕起来就把自己带往岙底村一个烧酒的人的院子里坐着,后来他们看见警车过来后一直在找我们,他们害怕起来就把自己往附近山上带,自己被带到山上,到了山上李栋梁把自己的手机也拿走,要自己赔钱给他,自己说没有参与“弹牛筋”怎么赔钱,然后李栋梁就威胁自己不赔,那就绑起来丢在下面一变压器的房间里,当时山上只有自己和李栋梁、戴某乙、还有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四个人,后李栋梁接了一电话,让戴某乙和另外一个人先看着自己,他下山去,又过了一会儿,李栋梁打电话给戴某乙,让我们三人下山,我们下山到了岙底村,李栋梁就把自己带到岙底村他一朋友家里吃晚饭,李栋梁吃了一会儿就走掉了,然后警察找到自己的事实。3、证人戴某乙的证言,证明本案的起因以及金某乙从苍坡村被李栋梁等人带往岙底村,期间,金某乙被人殴打的事实。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份,自己从瑞安回到岩头镇苍坡村时,听说有人诈赌,看见“阿义”被几个人往岙底村方向带,由于以前自己赌博输过钱,对诈赌的人很痛恨,就上去对“阿义”打了两拳,打了以后往回走,又看到几个男子推拉着将“有汉”往岙底村带,于是就捡起路边的竹棍,上去往“有汉”的腿上打了两下,接着边上的人就把自己拉开了,打完后自己就回家的事实。5、证人董某、金某甲、李某丙的证言,分别证明本案的起因及麻某、金某乙被人带走的事实。6、辨认笔录,确认作案人员和作案现场。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遥控器,证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遥控器一只。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麻某、金某乙的伤情及损伤程度。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栋梁、戴某甲、潘某的前科情况。10、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潘某的归案情况。11、户籍证明,证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潘某的身份情况。12、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事实2012年1月22日晚上,吕某、李某巳等人到永嘉县岩头镇苍坡村一亭子里在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摆的赌场准备赌博时,与李修勇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等人认为吕某、李某巳是到赌场里捣乱,便持斧头追砍吕某、李某巳,但被人劝开。后吕某、李某巳回到岩头镇方岙村家中认为自己被打不肯,吕某、李某巳分别持刀和斧头来到苍坡村溪门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徐康强、李周鑫(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斧头互殴。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等人持斧头将吕某、李某巳及在场的李某辰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武某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顶枕脑内血肿,未伴有明显神经体征,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因被害人李某辰癫痫发作,经再次鉴定,被害人李武某致头部外伤,右顶枕脑内血肿,经治疗后现遗留外伤性癫痫,其动态脑电图检查有与受损部位相吻合的特异性脑电异常,结合被害人李某辰在伤前并无癫痫病史,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吕某、李某午多次通知,拒绝鉴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的供述,供认2012年1月22日晚7时许,自己带着儿子在苍坡亭子里玩,有三四个方岙村的年轻男子到苍坡村玩,后其中一个男子(以下简称甲)踩到了李修勇的脚,与李修勇互相吵了起来,并推来推去,因自己跟该甲认识的,自己过去用手拍在甲的肩膀上,叫甲跟李修勇说句对不起,但跟甲一起过来的其中一个年轻男子(以下简称乙)说自己搞什么东西,(指自己手拍在甲的肩膀上)并推了自己,于是自己就打了乙一巴掌,当时现场很乱,李某乙、李修勇等人跟对方吵的很凶,李某乙等人从李某乙家中拿来一把斧头,并把斧头交给徐康强,自己看到李某乙从其腰部拔出一把枪对着甲,说甲很老,要把甲蹦了,当时李某乙还扣动了扳机,但没有发出声音,自己听到甲当时还说到“李某乙,你还拿枪打我啊”,只见甲往后退了几步,但与甲、乙一起的其他几个方岙人一起将甲和乙往外拨,李某乙等人也被边上的人拔住,那几个方岙男子离开后,大家都散了,后来自己就带着儿子到朋友李某辛那里玩,发生在苍坡村溪门的打架案,自己不在现场。后又承认自己说谎,不在李某辛那里玩而在现场看,曾随手接过徐康强的一把斧头,但马上又丢掉,自己没有参与斗殴。2、同案犯徐康强的供述,供认2012年1月22日19时许,自己穿着睡衣从家里出来,听说方岙人拿刀过来打架,李某乙从家中拿来三把斧头,将一把斧头交给自己。来到溪门时,方岙人还没有过来,当时李栋梁过来把自己的斧头拿过去。大概过了五、六分钟,看到一帮方岙人向苍坡跑过来,我们拿着鞭炮、啤酒瓶以及石头等东西在溪门内向外砸他们,不一会,有两个方岙人分别拿着长刀和斧头冲到溪门内向我们砍过来,李栋梁、李某乙等人拿着斧头和木棒与对方对砍,自己跑过去把对方那个穿睡衣的年轻人甩到在溪门边上的水塘里,于此同时自己也一同掉在水塘里。过了一会儿,自己从水塘里上来,那两个方岙人在水塘里拿着斧头和砍刀乱砍,李某乙拿着斧头砍向他们,不让他们上来,不久自己回家把衣服换掉了。3、被害人李某辰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吕某的姐姐叫自己去他们家吃饭,在吕某家自己还看到了李某巳。后来自己吃完酒就到苍坡村找舅舅李晓勇玩,舅舅不在家,自己就回去了,途经苍坡亭子边时,看见吕某和一个中年男子在争吵,有二三个男子拿着斧头称要上去砍晓杰但是被边上的一些苍坡人给拉住了,其中一个拿斧头的男子叫李某甲,个子比较矮的。后来李某巳也和对方吵了起来,吕某、李某巳和对方在互相推搡并叫骂,当时自己和陈某、戴某丙等人上去劝吕某和李某巳,意思是让他们不要再吵了,期间吵起来时对方一个男子拿着一把枪,意思是向吕某、李某巳示威的样子,后来吕某、李某巳被自己和陈某、戴某丙等人拉回到方岙村,回到方岙村后,自己就回到自己家里。不久,自己看到吕某手里拿着斧头,李某巳拿着长刀往苍坡村的方向跑,当时吕某从家里跑出去的时候,他的母亲让吕某不要去,但是拦不住吕某、李某巳,自己也跟着过去看看,自己是走路到苍坡村的,当时在自己后面,李利格等一些地方的人也跟了过来,自己刚进苍坡村溪门的大门时,就听到边上有人说了句:“这个也是”。接着边上有个人拿一些东西往自己的后脑处打了一下,当时自己被打的头很晕,紧接着有一帮人围上来拿着斧头砍自己,自己于是马上往苍坡村溪门大门外跑,但是没跑几步,在苍坡村溪门的大门口处自己被打到在地上,一帮人赶过来围着对自己一阵乱砍,自己忍着痛拼命往外跑,后在边上的田地里休息了一下,脑子清醒了些,就打电话给自己亲戚,后来自己叔叔李祥富过来把自己送到了医院,到医院后发现自己的后背有5道伤口,臀部被打肿了,当时感觉自己的头被打了很疼。被打了之后,自己发现头上有啤酒瓶的碎片,所以自己的头被啤酒瓶等硬物砸的,后背和臀部的伤是被一帮人用斧头砍伤的。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7时许,自己和朋友李某巳、表哥戴某丙、陈某等人在自己家喝完酒到苍坡村玩,当时看到苍坡村溪门的亭子里有一帮人围着赌博,自己过去看看准备上去做庄,当时李修勇不让自己站在他的后面,自己说偏要站,接着自己和李修勇两个人就吵起来了,互相抓住对方的胸襟,两人就打起来了,后来李某乙、李栋梁等五六人拿着斧头过来,李某乙右手上还拿着一把手枪,李某乙等人过来说是要把自己打死,接着边上的一些人把自己和李某巳拉开,自己和李某巳回到家之后,自己说被打了不肯,要打回来的,于是自己和李某巳各自拿着一把长刀到苍坡村找之前拿斧头要打自己的那几个人,后自己和李某巳刚到苍坡村村大门口子处时,一帮人拿着啤酒瓶和斧头向自己和李某巳冲过来,用啤酒瓶砸自己和李某巳,并用斧头砍我们,当时李某乙和李栋梁等人用斧头向自己砍来,自己也用长刀砍过去,就这样和他们砍来砍去的,僵持了一会儿后,自己被一个人推到边上的大坑里,当时被推到大坑里时,李某巳已经在大坑里了。那几个拿斧头的人在上面不让我们上去,后来我们方岙村的人过来,他们才让我们上来。自己的伤势是李某乙和李栋梁等人用斧头砍的,李某巳也是李某乙他们砍伤的,李某辰的伤是谁造成的自己不知道。5、被害人李某巳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自己在朋友吕某家吃完酒后就和吕某及其哥戴某丙、陈某四个人到苍坡村溪门玩,当时在溪门的亭子里有一帮人在赌博,自己是在亭子边上一洗衣服的地方和苍坡人李巧勇、李巧雷玩,不久自己就看到赌博的地方有人闹起来了,接着看到吕某和李修勇吵起来,两个人掐拢打起来,后听到李某乙说:“别的地方的人到村里吵,斧头拿来砍他们。”不久自己看到李栋梁、李某乙、李某甲及另外两个自己不认识的男子总共五个人拿着斧头,自己就上去拉住李某乙的手,叫他们不要打了,李某乙说不是自己的事,叫自己走开,后边上的人把自己和吕某、戴某丙、陈某四人拉开,后我们就离开了苍坡,在回到方岙村时,吕某对自己说他被打了,自己就说,我们被打了就不肯,要打回来。于是自己从吕某家里拿来一把长刀,就先一个人拿着刀到苍坡村,吕某等人后面过来,刚到苍坡村村口时。村里一帮人出来,有人拿着啤酒瓶,有人拿着斧头,自己见他们过来,往苍坡村跑,接着自己就被人推到苍坡村前面的一大坑里,吕某也被人推到该大坑内,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7时许,自己从鹤盛镇蓬溪回到岩头镇苍坡村,与朋友李朋到苍坡望兄亭内嬉,听到有人喊起来,方岙人过来打架了,不一会儿,在苍坡溪门闹起来,当时自己就很害怕,没有到溪门去看,后就到老宗里去看戏了,到了第二天自己听村里的老人说,方岙人拿着刀过来打架,刀拔在地上发出火星。在事发后晚上9时许,李某乙碰到自己,叫自己打电话给自己侄子李修勇,叫李修勇拿几万元钱出来把事情解决了,当时自己说没有李修勇的电话,李某乙显得很生气地对自己说不打算了。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6时许,自己在苍坡亭子对面的商店里打牌,而亭子里有很多人在赌博。后来亭子里有人吵架起来,自己过去看时,吕某和李某巳用指头指着一帮苍坡人,并不停的骂,还要往里闹进去,后自己和边上的一些人把吕某和李某巳往外拉,当时自己是过去把李某巳往外推,意思是让他不要再闹了,当自己把李某巳拉到苍坡村老的小学的时候,边上有人拿斧头过来砍李某巳,自己就上去把斧头夺过来,但不久就被边上的人夺回去了,后来自己把李某巳送到苍坡村溪门桥边后,就回去了,接着自己和李臣丰等人就到朋友李纯锋家打麻将,刚打完三盘麻将,自己就往苍坡溪门出去,到半路碰到一些苍坡人,他们说打起来了,打得很热闹,有两个人被打到水塘了,然后自己就过去,看到吕某和李某巳在水塘里面,他们俩个在水塘里,手里拿着刀挥甩还在不停的骂人,后来一些方岙人过来,自己就回家了,接着的事情自己就不清楚了。8、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7时许,在苍坡亭子内有二十多人围着赌“牌九”,自己在边上观看他们赌博,有五六个方岙男子过来,其中一个身高较高的方岙男子(以下简称甲)喝了一些酒在亭子里不停的骂人,不久,亭子里闹起来,李修勇说甲踩到他的脚,该甲说:“脚踩到难道会把你踩死啊”。接着李修勇和甲就掐拢打起来,当时李某乙和徐康强等苍坡人也与甲以及和甲一起过来的几个方岙男子吵起来,当时亭子里很乱,自己怕被打了,就去亭子对面的小卖部门口进行赌博。不久,对方几个方岙男子离开了,在亭子里赌博的人也都散了,大概过了十五分钟,在苍坡溪门有人叫起来,方岙人拿刀过来打架,过了不久,自己看到甲和一男子拿着刀在溪门里边,李某乙、李栋梁、李周鑫、“昏眼”等人拿着斧头和甲二人对砍,当时砍时还发出火星,后有一个穿睡衣的男子跑过去用拳头殴打其中一男子,紧接着抓住该男子的衣服,该男子也抓住穿睡衣的男子的衣服,后穿睡衣的男子把方岙男子推到溪门边的水塘里,李某乙等人也把甲打到边上的水塘里,不久另一个方岙男子(以下简称丙)到溪门内,但是被李某乙等人砍跑了,后在水塘里,两个方岙男子拿着刀乱挥砍,嘴里不停的在骂,当时李某乙等叫两个方岙男子爬上来,后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两个方岙男子的家人过来把他们带走了;并证明李栋梁手中拿着很长的铁棍,是否连着斧头没看清楚。经观看视频,李栋梁站在溪门出口右侧坎上,手里拿着铁棍,两个方岙男子手里拿着斧头和刀冲进来,李栋梁拿着铁棍先是和穿睡衣男子(李某巳)对砍,后李栋梁持铁棍往溪门右侧跑,接着李栋梁出来手里没有持工具了。9、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6时许,自己在苍坡村溪门的亭子玩,当时这里有很多人围着在赌博。不久亭子里就闹起来了,方岙村人吕某和李修勇发生了吵架,两人互相骂来骂去,当时在场的人都围观过来,后在场赌博的人称有人过来捣场子,不久自己看到李某乙、李栋梁、李某甲等人拿着斧头过来,当时和吕某在一起的还有李某巳和李修勇等人也吵起来了,李某乙等人持斧头声称要砍死吕某和李某巳,后来吕某、李某巳和李某乙、李栋梁等人相互推搡,期间李栋梁打了陈某一拳,自己听到陈某叫道“栋梁,你连我也打啊”,陈某和自己认识的,自己见状后马上过去把李栋梁拦住,不久后吕某和李某巳被一些人劝开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也就是晚7时30分许,一些苍坡人听到风声说对方有人拿着刀到村里闹,于是李某乙、李栋梁等人拿着斧头跑到溪门的大门处等对方,当时自己在较远的地方打电话给陈某叫他不要过来闹,自己会帮他解决的,过了不久,自己听到大门口有玻璃砸碎的声音,在溪门大门发生了打架,当时自己在打电话就没有过去看,打完电话过去的时候,看到吕某和李某巳在溪门边上的水塘内,当时李某巳喝多了在水塘里路都走不稳,自己在水塘上边还叫吕某和李某巳上来,结果还被他们骂了,后自己去边上接了个电话回来,发现打架都散了,吕某和李某巳也不知道去那里了。10、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自己家晚饭大概是在下午5时许吃完,晚饭刚吃完以后,李栋梁带着他儿子到自己家来玩,他在自己家里大概待了半个小时就离开了。11、证人戴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上,自己和吕某、李某巳、陈某在自己家里吃饭后去苍坡村玩,后吕某和对方发生了冲突,但被大家拉开了,自己也回家了。当晚7时30分许,自己听说苍坡村有人打起来,自己就过去了,看到吕某和李某巳两人在苍坡村溪门的水塘里,吕某手里拿着一把斧头,李某巳手里拿着一把砍刀,还在和旁边的人对骂。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吕某先是在苍坡村和李某乙、李修勇等人发生纠纷,但被大家拉开了。后回来在吕某家里,有自己、李某辰、李某巳、吕某等人,李某巳、吕某说要回苍坡村打回来,其他人叫他们不要去,他们不听,吕某拿了一把斧头、李某巳拿了一把砍刀向苍坡村冲去,自己和李某辰就跟上去想拉住他们的,但没有跟上,后来自己因为自己是苍坡人就回来了,李某辰继续跟上去了,之后方岙村里的一些人也跟了上去。13、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7时许,自己在苍坡村一村民家中装完电经过苍坡溪门大门处时,看到有十几个人站在那里,一些人拿着斧头,看样子是在等人要打架,当时自己要出大门,边上有个人还和自己说先不要出去,等会有人来闹的,自己还是继续出去了,后来就听到有人说打起来,自己就报警了。14、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苍坡村治保主任,当晚自己听到外面闹起来了,就过去溪门看,看到水塘里有两个男子,一个手里还拿着砍刀,上面一帮人围着,自己就叫他们不要闹,之后就报警了;并证明发生打架时,自己在苍坡五房门口,没有和李栋梁在一起,没有看见谁参与打架。15、证人李某子、李某丑、李某寅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上,两个方岙村的男子各拿着刀来苍坡村闹,但酒喝多了摔倒在溪门边上的水塘里,该两名男子还拿着刀向边上挥砍,一帮人围着看,后来一些人方岙村的人过来把两名男子带走。16、证人李某卯的证言,证明当时听到有人说“方岙人半个小时会闹过来打”,自己说不会过来打的,当时在石街上碰到李栋梁,和李栋梁打个招呼,他就离开,具体去哪里不清楚,接着自己在石街上和亭子内没有看到李栋梁。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方岙人进来打了,自己到自己家报警后,看到两个人在水滩内,边上围着人。17、辨认笔录,确认作案人员。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19、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辰的后背等处有五道被刀砍伤的创口,并在头上发现有玻璃碎片的事实。20、监控视频,证明2012年1月22日晚7时多,发生在岩头镇苍坡村溪门持械斗殴的事实。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提出故意伤害事实中,前面争吵是事实,但后来斗殴时没有参与,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同案犯徐康强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李某巳的陈述,证人李某己、李某庚、李某壬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吕某、李某巳等人到永嘉县岩头镇苍坡村一亭子里在李某乙等人摆的赌场准备赌博时,与李修勇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等人认为吕某、李某巳是到赌场里捣乱,便持斧头追砍吕某、李某巳,但被人劝开。后有些苍坡人听到风声说对方有人拿着刀到村里闹,于是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徐康强等人拿着斧头等凶器跑到溪门的大门处等对方,吕某、李某巳分别持刀和斧头来到苍坡村溪门时,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徐康强、李周鑫等人持械互殴。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和李某乙等人持械将吕某、李某巳及在场的李某辰砍伤的事实。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戴某甲、李某甲、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又持械结伙进行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所犯非法拘禁罪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李栋梁及辩护人相应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结合原审被告人戴某甲能自愿认罪及原审被告人潘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所犯非法拘禁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潘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原审被告人李栋梁、李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审被告人戴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现已刑满释放。二、维持本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现已刑满释放。三、维持本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原审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现已刑满释放。四、撤销本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五、原审被告人李栋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俏云审 判 员 徐学东代理审判员 陈胜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赛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