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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涌固精密治具有限公司与谭国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涌固精密治具有限公司,谭国志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809号申请人深圳市涌固精密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明路仪佳扬工业园4栋1-2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7000916-X。法定代表人姬凌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彪。被申请人谭国志。申请人深圳市涌固精密治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64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涌固公司称,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谭国志在涌固公司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谭国志入职时间为2013年7月8日,离职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离职时在职时间不足3个月,属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涌固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二、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谭国志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被申请人谭国志在仲裁庭审时,故意隐瞒自己离职时处于试用期的事实,且并未向仲裁庭提交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3500元是错误的。2、涌固公司已于2013年9月29日向谭国志支付了中秋节有薪假工资113.36元,有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为证,谭国志隐瞒己收到中秋节有薪假工资的事实,涌固公司无需再支付谭国志中秋节有薪假工资113.36元。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645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谭国志辩称,涌固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涌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谭国志故意隐瞒自己离职时处于试用期的事实,亦未向仲裁庭提交其他的证据证明其解雇谭国志的原因,且即使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仅在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认定涌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涌固公司称已于2013年9月29日向谭国志支付了中秋节有薪假工资113.36元的申诉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故涌固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涌固精密治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涌固精密治具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玉婵(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