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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薛培等9人诉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培等,王帮立,寿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皖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一审原告):薛培等9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薛培,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诉讼代表人:鲍继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诉讼代表人:刘传台,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从维德,该县县长。一审原告:王帮立,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薛培等9人因诉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宛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晓月、石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薛培等10人诉称:根据《关于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寿县本次征收涉及四块地段,原告所在东关小区属其中���第四地段。原告认为寿县人民政府征收东关小区房屋的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寿县人民政府征收东关小区房屋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已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皖行终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薛培等10人的起诉。薛培等9人上诉称: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的是寿县人民政府对东关小区的房屋征收决定,而非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并未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寿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从未单独对所谓“东关小区”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关于征收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包括上诉人房屋在内,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应受生效判决羁束。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寿县人民政府征收东关小区房屋的决定违法,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寿县人民政府曾单独就东关小区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及被上诉人的答辩,上诉人的房屋位于《关于征收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故上诉人起诉称被上诉人征收其房屋的决定违法,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是寿蔡路局部地段房屋征收决定。针对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本院业于2013年8月2日作出了(2013)皖行终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为此,该生效判决的效力及于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全部房屋被征收人,包括本案的上诉人。上诉人对已被生效判决所羁束的房屋征收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关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宛平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代理审判员  石 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祖凤附上诉人名单上诉人(一审原告):薛培,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鲍继保,男,汉族,住��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传台,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袁申礼,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善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鲍宪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恒壮,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小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