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第38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