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付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四运,付利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107号申请人彭四运,男,1971年出生,汉族。申请人付利进,女,1980年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彭四运与付利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利军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彭四运、付利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5日经蔡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彭四运一次性赔偿付利进医疗费7680元;二、由彭四运赔偿付利进其他费用7500元;三、履行方式为即时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庭,承办人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彭四运与申请人付利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