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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风芝与孙德志、李延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芝,孙德志,李延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风芝,女,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孙德志,男,个体业户,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延芳,女,个体业户,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