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风芝与孙德志、李延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芝,孙德志,李延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风芝,女,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孙德志,男,个体业户,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延芳,女,个体业户,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