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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勇与渭南市城建科技档案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渭南市城建科技档案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爱华,女,1971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渭南市城建科技档案馆。法定代理人徐茹民,馆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渭南市城建科技档案馆未依约履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131453元及利息。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城建科技馆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案款6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渭南市城建科技馆依约向本院交纳案款60000元,本院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勇,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