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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朱顺花申请执行夏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顺花,夏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朱顺花。被执行人:夏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小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小平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夏小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朱顺花本息23000元、诉讼费1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夏小平在徽商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小平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33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唐春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