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尤孝堂与周宗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孝堂,周宗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尤孝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周宗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尤孝堂因与被告周宗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朝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尤孝堂、被告周宗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孝堂诉称:2008年初,尤孝堂将自己承包并已种上小麦的一处四荒地转包给周宗保植树,午季小麦成熟后,周宗保未经尤孝堂同意收割了4.5亩地的小麦。尤孝堂找到村干部调处,周宗保同意退,但是始终未退,按照国家当时小麦赔偿标准每亩720元计算,周宗保应赔偿3240元。另外,协议约定,若因政策变动终止合同,按政策补偿利益,双方共同分享,当年,周宗保植的树因上面架设高压线被伐掉,供电部门因此赔偿其树苗款1100元,该款应分给尤孝堂一半计550元。以上两项合计3790元,周宗保均应赔偿给尤孝堂。为此,尤孝堂具状起诉,要求周宗保赔偿小麦款3240元、植树赔偿款550元,合计3790元;周宗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周宗保辩称:同意补偿尤孝堂小麦青苗损失,即种子、化肥等损失;树苗赔偿款不应分给尤孝堂,因为树苗是我购买,也是我找人栽种,我买了几百棵树苗,准备在承包地上都栽上树,因为有人阻止不让栽树,后来只好把全部树苗栽在部分承包地上,植树时间不长,又因为架设高压线大部分被伐,造成我很大损失,因此,上级部门给的赔偿款尤孝堂没有权利分。尤孝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土地转包协议书,证明:尤孝堂将自己承包的四荒地转包给周宗保植树。2、程某某的证明,证明:周宗保割了尤孝堂长120米,宽25米地的小麦,周宗保承认并答应赔偿,因赔偿数额没说好,周宗保一直未给。3、胡某某的证明,证明:①、周宗保割了尤孝堂的小麦,村里出面处理,周宗保答应把收尤孝堂的小麦退给尤孝堂;②、周宗保栽种的树苗上面因有高压线通过,周宗保的树被砍伐,周宗保从村里领走上级赔偿的树苗款1100元。周宗保发表质证意见为:我只领到550元树苗赔偿款,其他没有异议。周宗保申请本院调取了下列证据:1、本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初,尤孝堂将其承包的四荒地转包给周宗保植树,周宗保承包后便购买树苗,找人植树,因遭到附近村民阻挠,周宗保仅在承包地南端的25米地段上栽种了树苗,植树后二月余,因架设的高压线通过周宗保植树的地段,周宗保栽种的树苗大部分被砍伐,周宗保从有关部门领到赔偿款1100元。秋天,尤孝堂要回承包地,自己种了庄稼。2、2009年元月13日的调解笔录(周宗保诉尤孝堂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证明:①、周宗保收了尤孝堂种的小麦,村领导协商作价700元,尤孝堂没有同意;②、承包地上栽种的树苗因架设高压线大部分被砍伐,上面总共赔了1100元。周宗保、尤孝堂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周宗保、尤孝堂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初,尤孝堂将自己承包的一处四荒地转包给周宗保植树,周宗保承包后便购买树苗,找人植树,因遭到附近村民阻挠,周宗保仅在承包地南端的25米地段上栽种了树苗。植树后两个多月,因架设的高压线通过周宗保植树的地段,周宗保栽种的树苗大部分被伐,周宗保因此从有关部门领到赔偿款1100元。秋天,尤孝堂要回承包地,自己种了庄稼。另查明:尤孝堂转包给周宗保的四荒地上在转包时已种上小麦,午季小麦成熟后,周宗保未经尤孝堂同意收割了约4.5亩地的小麦。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尤孝堂的诉求是否合理,能否予以支持。本案中,尤孝堂的诉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周宗保将树苗赔偿款分给自己一半,即550元;二是要求周宗保赔偿4.5亩地的小麦损失3240元。首先,尤孝堂有没有权利分树苗赔偿款,本院认为,赔偿给周宗保的树苗款1100元的原因是周宗保出资购买的树苗,自己找人栽的树,赔偿款是为了弥补周宗保的损失,尤孝堂没有损失,故尤孝堂没有权利分树苗赔偿款。尤孝堂称双方协议约定,若因政策变动终止合同,按政策补偿利益,双方共同分享。协议的本意是指合同履行后,树苗生长一段时间在已有收益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尤孝堂有权利分享植树收益,而本案中,合同仅履行两个多月,植树尚未有收益,有关部门给的赔偿款完全是为了弥补周宗保购买树苗、栽种树苗的损失,故尤孝堂的诉求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尤孝堂要求周宗保赔偿4.5亩地的小麦损失3240元是否合理。本院认为,一、尤孝堂将自己承包的一处四荒地转包给周宗保植树,为了植树,周宗保要在承包地上挖树坑,会占用土地,损坏部分麦苗;二、两人是三月份签的协议,当时小麦尚未成熟,要想让小麦有好收成,周宗保需要用心管理,付出精力,小麦成熟后,收割树丛中的小麦也要付出更多的体力;三、四荒地和其他耕地相比产量相对较低。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周宗保以赔偿尤孝堂小麦损失1500元,较为合理。尤孝堂要求赔偿3240元小麦损失,要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减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宗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尤孝堂小麦损失1500元。二、驳回原告尤孝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尤孝堂承担60元,被告周宗保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