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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智敏与陈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英,许珍义,许爱芬,许文凯,许文旋,陈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原告许燕英,住址广西大新县。原告许珍义,住址广西大新县。原告许爱芬,住址广西大新县。原告许文凯,住址广西大新县。原告许文旋,住址广西大新县。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伟,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3日,被告亲笔签写欠条一份,欠条名称为《支付工资协议》,内容为被告承诺于2013年2月30日前付清31305元工资。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已经支付2000元,现尚欠款29305元。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分文。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930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曦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陈曦出具了一份《支付工资协议》,内容为陈曦同意代深圳市中裕联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其离职员工许智敏先生欠薪共计人民币31305元,并承诺在2013年2月30日付清,逾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许智敏在《支付工资协议》注明,其于2013年1月23日已经领取2000元。另查,许智敏(身份证号码××)于2013年9月9日病故,户口已注销。许智敏的亲属有妻子许燕英、父亲许珍义、母亲许爱芬、长子许文凯、次子许文旋。许智敏的五位亲属均申请变更其为本案原告,并共同委托袁伟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陈曦自愿代深圳市中裕联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离职员工许智敏的欠薪,欠薪金额293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及时付清。许智敏已病故,其继承人妻子许燕英、父亲许珍义、母亲许爱芬、长子许文凯、次子许文旋申请变更成为本案原告,继承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没有提交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开庭时缺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薪29305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