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义刚与居继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被告居某,女,1972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