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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义刚与居继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被告居某,女,1972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